一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否会得到支持?
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中铁一局作为总包,将工程交由沪昆专线湖南公司承包。武华公司作为分包公司与之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之后,武华公司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谢某。工程完工后,谢某因工程款问题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中铁一局不服,二审败诉后,遂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申请。
中铁一局申请再审分列五条理由,其中第三条是:一审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依据单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材料不充分,鉴定方法错误,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谢某则称,申请人中铁一局在鉴定时拒绝配合,对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未申请重新鉴定。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认为:中铁、沪昆、武华三方在法院已经明确告知鉴定事宜的情形下,未配合法院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司法鉴定,且在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既未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欠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院综合其他关键性问题,依法裁定驳回中铁一局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