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工程量纠纷的时候,大家第一反应都是去做造价鉴定。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是,并非所有纠纷项目都能成功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例如,工程量纠纷是应该做造价鉴定。但假如工程都已经经过了最终结算,并且双方已经签字确认,这就表示双方已认可结算方式和结算金额。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从另一方面看,再次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属于是浪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除非你能证明对方存在胁迫、欺诈等特殊情况。总的来说,在办理结算的时候就应该慎重,一定要对构成结算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