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补充鉴定是指在已经进行了初步鉴定的基础上,针对鉴定对象的某些特殊问题或鉴定方法的不足,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分析、检验和判断的鉴定方法。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确定鉴定对象的真实情况、确定更准确的鉴定结果,以满足特殊需求或解决鉴定中存在的疑点、争议。
在补充鉴定中,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测试鉴定、仪器鉴定、对比鉴定、文献鉴定等。补充鉴定的结果应该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
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都是常见的鉴定方式,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与原鉴定的关系:重新鉴定与原鉴定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原鉴定的既定事实。这意味着重新鉴定可以推翻原鉴定的结论,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而补充鉴定则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其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具有整体性,它只是对原鉴定中的某些局部性、个别性瑕疵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对原鉴定进行全盘否定。
鉴定内容的性质:重新鉴定可能涉及对原鉴定材料、过程或结论的整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缺陷的调整。这意味着重新鉴定可能会涉及原鉴定的所有方面,包括其使用的数据、方法、结论等。而补充鉴定则仅针对原鉴定中的局部性、个别性瑕疵进行补充和完善,不涉及原鉴定的整体框架。
适用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重新鉴定适用于多种情形,如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等。而补充鉴定则仅适用于特定的条件,如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等。
操作程序:重新鉴定通常需要原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补充鉴定则是在原鉴定基础上进行的完善活动,由原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