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因其本身项目复杂性、工程款标的额高等原因,鉴定费用相对较高,对于不需要鉴定的部分,切忌一概委托了事,不考虑合同约定。这样的话,既延长周期,也多花冤枉费用。
简单来说,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范围,如果仅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鉴定的范围就是争议部分事实。决定委托鉴定后,先行考虑确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双方约定和可以确认的项目,尽可能小范围内确定鉴定项目,节省诉讼成本,尊重当事人约定。
以下情况,无需申请司法鉴定:
一、固定价的部分不予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不涉及到设计变更,是不能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
如果存在设计变更或者增加了工程量,但是对此借款没有约定的,则可以申请鉴定。
在双方坚持的价款数额差距较小时,谨慎申请鉴定,尽量协商。考虑到鉴定费用的成本,作出一定的让步,对双方都节约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二、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无需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双方确认的,无需鉴定。如果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双方确认,无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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