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清单有漏项,投标人没有发现漏项的问题,在施工中又确实做了这些项目,到结算时这些漏项应不应该给与结算呢?
首先应该看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允许对漏项部分增补,应按照约定增补后予以结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调处理。
在总价包干合同,因为是以总价为准的合同,就需要承包方综合考虑,这时候如果清单出现漏项,也未在合同签订前提出问题的,漏项部分损失一般由施工方承担。
争议点比较大的是单价合同,尤其是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单错误的风险,虽然《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了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因为该条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还要依据投标文件判断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还是图纸。
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则表明该合同的报价基础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旦实际实施的工程项目与清单项目不一致,则工程造价应当按实际实施的项目进行调整并以结算。
如果招标人在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同时也提供了招标图纸,并说明投标报价以招标图纸为依据的情况时,施工图明确了工程量范围,但工程量清单漏项,投标人也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是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自行考虑了报价,在招标人不同意做变更处理的情况下,将未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申请结算时,不予结算。
如果因为图纸错误问题引起的清单漏项,这种属于设计变更问题,承包方有权利对其提出补偿。
在此类工程纠纷司法鉴定中遇到的问题会更为具体且复杂,具体问题及发生该问题的具体原因需要结合合同的特殊约定、漏项的过错责任以及民法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