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领域,工程结算与工程审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定义、内容、主体、风险、方法、工作量、复杂性和时间要求。
1.定义与内容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依据合同、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等文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计算出应付的工程款项。这主要涉及对已完成工作的计价和支付。
工程审计:工程审计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管理活动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它的核心是对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成本控制、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核实和评价。
2.主体与风险
工程结算:通常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工程量核实不准确、单价争议等。
工程审计:通常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和管理审计。审计风险主要包括审计不全面、审计结论不准确等。
3.方法与工作量
工程结算:结算方法主要依据合同、图纸和变更签证等文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和计算。工作量相对较小,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核实和计算上。
工程审计:审计方法涉及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合规性等。审计工作量通常较大,需要对整个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4.复杂性与时间
工程结算:结算的复杂性相对较低,主要依据合同和图纸进行。时间上也较为明确,一般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
工程审计:审计的复杂性较高,需要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审查。同时,审计时间也较长,通常需要在项目完工后的较长时间内完成,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了结算审核职责,审计监督介入了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审计署的要求中,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有两层意思:
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强制“以审代结”包括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度等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括制式合同等,变相强制或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要求“以审代结”等。
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民事活动,对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合同予以尊重。同样,民事合同也不能约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