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计算一直是最令人头疼的部分,深入到价款的利息,计算量更是庞杂。工程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会对款项产生影响,而价款的任何一个变动,都会对利息的计算产生改变。下面就简单的总结一下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
1、有约从约: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且合同对于工程价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利息及计算标准。但是,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2、无约从法: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计息期间内上述利率发生变化,则分段计息。双方也可通过协商解决。
垫资利息
垫资指的是在签订合同后,承包方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由于,垫资视为承包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利息的计算与一般情况略有不同。
双方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从约,约定利息标准超出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若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利息不再计算。
中途还款
如果发包人在计息期间内进行了还款,有约从约。如无约定,则优先抵充利息。
利息的认定
若合同无效,不影响欠付款项的执行,支付产生的利息也合情合理。利息的计算依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超出此标准的,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调减。
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于违约金部分的认定,存在争议。双方存在协商的空间。
双方约定为先。无约定的,利息一般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结算款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或起诉之日视为“应付工程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