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
因此,在申请工程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注意这六大问题: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内容是什么?
常见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针对工程造价、工期与工程质量(包括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成本等)。另外还包括工期延误原因、索赔损失、因业主方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导致受损的预期利润等。
注意:面对业主单位提出的一些明显不属于鉴定范围的事项,施工方不妨大胆主张该等争议事项不能或不宜启动司法鉴定。
二、谁来启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最终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法律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院来认定是否存在影响裁判的争议,以及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可见,当施工单位认为不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时,可以及时向法院或仲裁委提交材料,以证明拟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是明确的,并向法院或仲裁委明确强调:我方坚持认为所涉争议是明确的,无须鉴定。
注意:施工单位必须树立全流程的项目管理意识,在事前就尽可能的将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通过有效的方式加以明确,固定证据,以避免或减少被对方当事人拖入司法鉴定程序的机会。
三、如何应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易出现的尴尬局面——程序反复?
1、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会启动补充鉴定程序?
一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存在遗漏;二是当事人补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三是当事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于当事人未规范的提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二是由于对方当事人采取了拖延司法程序的诉讼策略,三是因为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疏忽。
注意: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鉴定事项是否全部涵盖了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事实,以此减少诉累。
2、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1)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举个例子,最终提交法庭或仲裁庭审理的鉴定报告,并非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签字,该报告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或引起重新鉴定。
注意:施工方在争议解决当中,除了做好己方的争议解决准备工作以外,还要关注关注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哪些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对程序提出异议,导致程序拖延?
对方当事人对己方提交的鉴定材料提出异议。
注意:一方当事人针对鉴定程序中的证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来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在此种情形下,为了尽快的推进法鉴定程序,施工方一是注意与法院的沟通,及时了解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二是重点关注对方提出异议的同时是否同时提交证据,如果没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尽快作出司法鉴定的决定;三是针对对方提出的异议,及时准备意见书与证据材料,及时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进行审查。
4、若对方当事人不参加证据交换、证据确认的程序,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开始鉴定工作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现场证据交换、证据确认。如果对方当事人故意不参加的,施工方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及时作出决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委未及时决定的,可以直接要求鉴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程序,并要求其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此情形。
四、司法鉴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达成和解?
可以。随着司法鉴定程序的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逐步减少。在对争议焦点达成一致的同时,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并向鉴定机构进行说明,由鉴定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进行报告。
五、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
六、司法鉴定中施工方在提交鉴定材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施工方针对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提交材料,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材料均需要提交,这就要求施工单位提升项目现场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事实上,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纳最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决定,施工方的诉求或者抗辩理由最终是否被采纳,需要在此环节引起足够的重视。
实践中,审判机构对鉴定机构无力管理和监督,同时鉴定机构缺乏有力的行业管理,这就导致司法鉴定程序出现不专业、效率低的问题。
同时,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较为混乱,超过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又并非当然无效,以鉴代审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的司法鉴定造成众多困扰,对此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应当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程序启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最有效的方式应对争议解决,推进争议解决程序进程。
以上是天同源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六大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