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那么,再申请造价司法鉴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合同如果约定了固定总价法院通常拒绝启动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通常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因工程量存在不确定。
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了设计变更,存在合同外的工程量,违约索赔等这些项目,因此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三、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它不争议,则只对存在争议这一部分进行鉴定。
四、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而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通常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目的在于降低鉴定成本,但鉴定机构认为,部分鉴定无法开展,也可能要求对全部施工内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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