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哪些?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多少天之内做出鉴定意见?
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7.1款规定:“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第3.7.3款规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3.7.4款规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鉴定期限”。
三、施工图缺失的情形下,能否鉴定,如何推进鉴定程序?
答:可以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4.1款规定:“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一)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二)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三)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四、未完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时如何鉴定?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0.2款规定:“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五、可以补充鉴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2.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