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判断的仅仅只是关于造价方面的专业问题,对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及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是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以定额为依据进行鉴定等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机构不得越俎代庖,法院也不应推卸责任。
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就不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造价。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会以存在虚增工程量、定额套用错误等情况,而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施工单位往往不知道工程造价鉴定的后果,或者在法官的劝说之下同意工程造价鉴定。施工单位一旦同意工程造价鉴定,不利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试图推翻,往往就比较困难,法院往往会直接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确定工程造价。所以在工程造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以达到拖延时间或者增减价款的目的,相对方应当据理力争,提出异议以防止不利的鉴定结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