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里,通常是建设方即甲方同乙方施工方的工程司法鉴定,不论是工程量,或是工程质量的问题,大多数鉴定最终都可归类于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范围内。
根据规定,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来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费通常是申请鉴定方预付。如果鉴定是甲乙双方共同要求,刚各预付1/2。
通常是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委托。
鉴定单位与双方核对工程量,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通常从审价鉴定单位资质;工程量计算方法;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等几个方面来审查。
律师可从审价鉴定的程度合法性、范围、程序及依据、施工图预算同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如果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格问题、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况,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存在缺陷,则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通常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风险范围。对于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影响到工程价款金额,因当事人既已约定固定价,一般应不予以准许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风险范围外的事项对应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准许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上面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