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一般也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它主要是因为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方面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请求司法判定。下面是关于司法鉴定的一些经验内容。
一般可分为五类:施工质量鉴定,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工程事故鉴定。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问题。
(2)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它问题牵涉出来。
(3)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
(4)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地铁施工、基坑开挖、地下水抽取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5)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民事责任,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是最为复杂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中立性和客观性,在鉴定某个专门问题时,鉴定机构应至少委派2名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人需了解及答复的各类文件,应向委托人说明相关问题及联系事项,并制作工作联系函送至委托人。工作联系函及送达回证应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标识。司法鉴定程序是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的关键,而常规工程质量鉴定则对鉴定程序要求不严。
司法鉴定的委托方是法院、仲裁委或检察院等,一般都是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常规工程质量鉴定的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可鉴定工程质量类及造价类,注重鉴定意见;但常规工程质量鉴定只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更注重检测数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采用适用标准,可分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作废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相关领域被认可的技术成果等;而常规鉴定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系统。且进行现场鉴定的人员多为检测中心的检测人员,与要求的鉴定人员有很大差异。不但要考虑专业技术,还要考虑职业道德。如何考核和把关司法鉴定人员,提高司法鉴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是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