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部分。这三种审计工作都有权依法独立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审计活动。
政府审计机关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按照审计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着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是部门或者单位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一是部门或单位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二是完善我国审计体系,健全审计制度的需要。为此,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所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上述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委托人委托,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我国的社会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一类是审计师事务所,这两类社会审计机构目前分别由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管理。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条规定的涵义主要是:第一,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是审计机关的基本主要职责之一。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示的审计报告,以便实现对社会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如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这类机构是目前审计存在最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