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5种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其中就包括询价。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条规定了询价采购的程序包括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结合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可从四方面入手对询价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从制度入手,关注询价是否遵循内部控制规定。通过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采购制度,看是否存在应询价采购但未进行询价采购或扩大询价采购适用范围的情况。
二是从程序入手,关注时间链条是否符合逻辑。通过对比询价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会议纪要时间,看是否存在先签合同后询价、先上会讨论结果后询价等情况。
三是从资质入手,关注被询价的供应商的资格资质。通过查询供应商的资格文件或企业信息,看是否存在供应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已注销的情况。
四是从关联关系入手,关注被询价的供应商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或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询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的名单,通过财务凭证资料获取采购人员、询价小组成员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看是否存在不同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采购人员及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情况.